提到過期農藥,或許很多人都認為既然是過期的肯定就沒有效果了,就像我們平常吃的事物一樣過期了就扔掉了。“過期”農藥是不是可以等同為“變質、失效”農藥?
答案是不可以。
很多人認為既然是過期農藥,按照一般的做飯,那肯定就是“變質、失效”農藥,不能再銷售、使用,但是這里小編要告訴大家,其實農藥是一種特殊商品,其保質期是按照正常劑量下對植物病、蟲害應達到的預期防治效果確定的。很多過期的農藥,只要適當加大使用劑量,嚴格按照科學的方法使用,仍然有很好的殺蟲、防病效果。而過期的食品等一般商品,顯然是“失效、變質”或不“安全”的,不能通過多吃、多用來解決問題。
農藥毒性大、污染性強,我哦們不能輕易的就把它銷毀。即使是專業(yè)的技術人員,采用特殊的技術措施將它銷毀,也只能做到盡量減少污染,且銷毀代價較大。因此,國家也并不提倡將過期的農藥都統(tǒng)統(tǒng)銷毀,只要沒有“失效、變質”的,可以繼續(xù)使用。
判斷農藥是否“變質、失效”并不簡單。農藥商品的特殊性,使得非專業(yè)人員在無相關分析、化驗設備等輔助條件下,很難對農藥是否“變質、失效”做出正確的判斷。因此,國家專門規(guī)定,判斷過期農藥是否“變質、失效”,必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才有資格做出鑒定結論,一般人員僅從感官判斷做出的結論只能作為參考,但并不一定準確。
由此可見,“過期”農藥并非都是“失效、變質”農藥,而是按照原定使用劑量達不到預期使用效果的農藥。適當加大用量后,很多過期農藥仍然能夠使用。不過,銷售過期農藥,按照我國《農藥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二條規(guī)定,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,符合標準的,可以在規(guī)定期限內銷售,但必須注明‘過期農藥’字樣,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。若經檢驗已不能使用的過期農藥,顯然不宜再銷售、使用,只能按照有關規(guī)定予以銷毀。
如何辨別農藥是否已經變質?
今天小編結合常見的幾種農藥制劑,具體來為大家分享一下辨別農藥是否變質的方法。
可濕性粉劑
取可濕性粉劑1份,加水200份,盛于玻璃杯內,搖勻后靜止一定時間,觀察懸浮情況。
如果藥劑沉淀緩慢,說明懸浮性良好。如遇質量不好情況,在使用前應加入有機硅助劑或0.10%中性洗衣粉,以增加其濕潤和展著性。